注意!3月1日起,香港公司法新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注意!3月1日起,香港公司法新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相关公司会收到相应罚款,望各位客户予以重视!对于已经拥有香港公司或即将注册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户,请尽快联系我司顾问及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规避罚款和不便,也请各位客户放心,我司作为专业秘书公司,近期将一一通知及协助各位客户朋友完成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事宜。
《修訂條例》的新規定
1.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 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2.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舉例而言,如一間公司只有一名股東陳大大,他實益擁有該公司 100%的股份,陳先生的詳情須記入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 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 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須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 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
5. 符合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條件:
①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Ÿ②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③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④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⑤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6.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 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 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7.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 記冊。
8.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 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9. 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凡有股 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10. 修訂指明表格 NR2
表格 NR2「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將會修訂,以供 申報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點。
本文出自香港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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